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营销策划网

对婴儿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的侵犯行为。这种行为侵犯的主体,是婴儿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溺婴”,是剥夺出生不久的婴儿的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俗总称,可以溺死,也可以是扼死、勒死。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也是对婴儿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进行的侵犯。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例如妇女对自己的婴儿拒绝喂奶,结果将其饿死等。溺婴及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许多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这一点。不过,该行为情况比较复杂,动机各种各样,因此,是否一律定罪判刑,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构成犯罪需要判刑 ......




上一篇无工资收人的家庭妇女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下一篇赡养、抚养和收养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