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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随军队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以及离队前经批准随军供养的无正式工作的其他亲属,可随同前往,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工作。易地安置后身边无成年子女照顾,或虽有成年子女,但因残废等原因不能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含随迁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离休干部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地区居住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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