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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4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符合离休条件或已经离休的军队干部,触犯国法、党纪、军纪、经中央军委批准,可取消离休资格,移交安置地区人民政府管理。作退休处理的,生活费标准按中央军委的决定执行。作其他处理的,生活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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