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文章作者:佚名

8月30日起,缓刑期到2010年8月30日结束

  在苏琳琳口中,这起强奸案以双方达成“和解”、黄波赔偿收尾,但南都记者在多次向公检法三方查询后发现,黄波在2007年因此事领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然而就在此期间,他的培训王国在广州的大学里攻城略地,逐步做大,接受着无数大学生的崇拜目光;他受聘于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高级讲师也在此期间。更有甚者,根据女孩叶茵等的诉称,黄波对她们实施的性侵害,就发生在其缓刑期间。

  因公开途径难以查询,所有诉称同样受到黄波谎言和侵害的女孩们,并没有听过这件被宣判的案件,更不知道他们所崇拜和靠近的“导师”黄波,带着危险的气息,背后隐藏的身份是一名经过法院宣判的、正在缓刑考验期的强奸罪犯。

  写着真相的判决书隐藏在重重关卡背后,南都记者向天河区公安分局、冼村派出所提出查询和采访申请,但均被拒绝。天河区公安分局负责人称外出开会,不清楚具体情况,由他联系让记者到冼村派出所查询。冼村派出所姚所长则表示,查询四五年前的案子需给天河公安分局发介绍信,他们不会将案情直接告诉记者。

  当记者打算将介绍信、采访函发往天河公安分局时,分局负责与媒体联系工作人员改口让记者联系广州市公安局。

  8月23日,受到黄波性侵犯的叶茵和米兰前往广州大学城的小谷围派出所报案。但是报案和多次询问过程中,番禺警方并没有告知她们黄波已有强奸犯罪前科。直至昨日,两名女孩并没有接到案件的立案通知。

  警方当年的记录显示,天河区检察院并未批捕。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前高级检查官杨世强表示不解:“从这个记录来看,警方的立场是证据充足、罪行成立。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逮捕是有条件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能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那么当年检查院不批捕的理由是什么呢?是否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存在?是不是认为不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呢?还是不需要逮捕也不会跑掉,用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也行呢?”昨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就此解释称,不批捕并不意味着不起诉不判刑,事实上在2007年,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就该案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最终对被告人黄波做出了有罪判决。天河区检察院向记者强调说,对该案的处理一切都是依照法律程序执法。

  与此同时,南都记者通过其他可靠渠道核实到,当年黄波因强奸未遂,在天河区法院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其间黄波与苏琳琳双方达成了协议,黄波向苏琳琳赔偿8.8万元。司法文书并未显示出,这是私下调解还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

  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黄波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即2007年8月30日起,缓刑期到2010年8月30日结束。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前高级检察官杨世强表示,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不显著的罪犯。因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与自由人无大差别,但在多种资质审查条件中将会受到限制。而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应该立即撤销缓刑而将其“收监入狱”,这种情况是要从重处罚的,缓刑期结束,需要重新立案审理。

  “以一名尚在服刑期间的强奸犯,黄波怎么能拿到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资质,又怎么能走进多所大学校园的讲堂,大学肯定存在很多疏忽,至少对黄波个人背景的审查存在疏忽。”杨世强对此提出了质疑。

  服刑期间受聘高级讲师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聘请讲师并不会去查询他的犯罪记录,也想不到这些,实际操作上也做不到”

  黄波得以走进广州市的多所校园,赖以通行的除了良好的人脉资源,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颁发的一张聘书起了重要作用,直到今年6月,黄波仍在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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