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营销策划网

1984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了《关于全省水资源由省水利厅统一管理的通知》。《水法》颁布实施后,进一步确立了各级水利部门的水行政主管地位。《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这就从法律上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施权属管理的职权。目前,全省已完成了取水登记工作,部分地方发放了取水许可证,新建、扩建项目实行了取水申请,并开始征收水资源费。颁布和实施的河道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河道分级管理的 ......




上一篇(三) 制度建设

下一篇(五) 执法工作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