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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向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天津市从1987年4月起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天津市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 耕地占用税采用以平方米为单位的定额税制,财政部核定天津市每平方米平均征税定额为7元。根据天津市耕地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4个郊区及塘沽、汉沽、大港3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税额7.3元; 5个县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6.3元; 公路用地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元。1987—1995年全市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见表2-2-4。
表2-2-4 1987—1995年耕地占用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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