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营销策划网

为了保护农用耕地,为建设高产稳产田筹集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范围包括所有占用耕地以及鱼塘、园林、菜地及苇塘、已开发的水面、林地等栽种有经济收入作物的土地。国家财政部规定,河南省每平方米平均适用税额为4.5元。各市、地根据人均耕地的数量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适用税额。耕地占用税由县(市)和乡(镇)财政机关组织征收,逾期不缴税者按日加收应纳税额0.5%的滞纳金。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不足1年的免税,超过1年减半征收,超过2年全额征收。

耕地占用税纳入国家预算,列收列支,由各级财 ......




上一篇(二)农业特产税

下一篇(四)契税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